中共上海健康医学院委员会文件
沪健医委工〔2019〕9号
关于印发《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
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学院(部、中心)、部门,附属卫校: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于二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健康医学院教代会提案表
中共上海健康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日
上海健康医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
(自二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行使民主权利、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的重要形式。为了严肃认真地做好这项工作,提高提案质量,依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由的提出
1.代表提出的提案,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按一事一案提出。
2.提案人必须是正式代表。每份提案要有提议人及另有2名以上(含2名)正式代表附议,或者有10名以上正式代表联名提出提案,不足上述人数的不能列为提案。
3.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4.代表提出的提案,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日期内集中受理,递交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5.代表提出的提案,内容包括案名、案由、分析说明、建议或者措施。纸质提案表递交,需在网上下载提案表,提案人、附议人均应当用黑色钢笔或水笔署名;也可通过网上提案系统操作。
二、立案的范围
1.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且限于学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2.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作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管理工作、改革措施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以及其他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其他教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3.下述问题不得作为提案:
(1)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令、政策相抵触的问题;
(2)属于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事务问题;
(3)属于二级学院和职能部处有权处理或者解决的内部问题;
(4)属于个人的具体问题。
4.凡是代表提出的问题不能列为提案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教代会秘书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三、提案的审查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提案集中受理后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进行归类处理,在下次代表大会上进行报告。
四、提案的处理
1.对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按其内容,分别交分管校领导阅批后,由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2.所有接受处理提案的部门,均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及分管校领导的批示认真负责地在规定时限(部门自接到分管校领导的批示起60个工作日)内将明确的处理意见在提案表内(或网上教代会提案系统内)填写,同时向提案人作出明确答复。
3.立案5个月内,承办单位要将提案处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必须做到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代。
4.若在意见反馈中,提案人不满意提案处理的意见,则应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牵头,由提案人与分管校领导或者处理部门负责人见面,经沟通,取得共识后在反馈意见中签字。
5.提案结束后,要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6.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下次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作工作报告。
五、机构设置
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协调以上各项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人选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任期同步。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调整,须经校教代会主席团确认,提交大会通过。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教代会主席团。
七、本暂行办法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健康医学院第 届第 次教代会
提案表
提案人 | 部门 | 联系方式 | ||||
附议人 | ||||||
提 案 内 容 | 案名 | |||||
案 由 | ||||||
措 施 和 建 议 | ||||||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 ||||||
2. 实施部门 经研究确定本提案由主办,由会办,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分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 ||||||
实施部门:主办负责人 会办负责人 年 月 日 | ||||||
4. 实施结果意见反馈 提案人 年 月 日 |
说明:1.一事一案,一表只填写一个提案。
每张提案必须由两人以上附议人(教职代会正式代表)签名或10名以上正式代表
联名;否则不予受理。
3.提案内容不够可附页。
4.本表一式两份(提交时提供一份电子文本),提交校工会。
上海健康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9年7月2日印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