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
二级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自上海健康医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二级学院(部、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加强二级管理,推进二级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沪教卫党(2014)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高等学校所属院系(部门)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二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是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工作的主要形式,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补充,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对本学院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学院院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下、校工会指导以及学院(部、中心)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全面完成新时代医学及其相关类人才培养任务,为整体实现办好应用型特色性医学类本科院校而奋斗!
第四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学院(部、中心)召开教职工大会的,其性质、职权和议事规则等同学院教代会,不能以一般的教职工大会来替代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学科专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院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院(部、中心)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办法、绩效分配方案和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院(部、中心)领导干部,根据学校的有关部署,参与干部考核,参与民主推荐行政领导干部的人选。
(四)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
第六条 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要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学院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学院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院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学院教职工,不分职业、民族、性别、党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均可以当选为学院教职工代表(以下简称学院教代表)。
第九条 学院教代表的组成:由学校教代会代表和学院选出的学院教代表组成。学院教代会的代表是以学校教代会代表为基础,按学院应产生的代表人数再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的代表。
教职工人数50-100人的学院(部、中心),召开学院(部、中心)教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教职工代表以三十名为基数,超过一百的人数,按百分之五十增加代表名额。
教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学院(部、中心),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
代表的构成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代表中应有教师、行政人员、工人、领导干部,其中一线教师的代表数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中高级职称、青年教工、女教职工也应占适当比例。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比例一般与本院系的青年教师、女教师所占比例相适应;院系党政正副职等中层以上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代表以系(教研室、科室)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产生须有本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学院(部、中心)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教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及改选方式参照《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
学院(部、中心)教代表接受本学院(部、中心)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当更换补选:调离本单位的、离退休的、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不能正常履职的。
第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表按系(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人数少的可联合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推选组长1名,主持代表小组活动。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向学院(部、中心)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学院(部、中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有权对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学院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的学院(部、中心)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时,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学院教代会代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校领导、校工会负责人、学院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人员、学生等作为列席和特邀代表参加大会。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会议由学院(部、中心)工会主席或本学院(部、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持。
第十七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部、中心)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院(部、中心)工会征求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并与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协商,经学院(部、中心)党组织同意后,提请学院(部、中心)教代会通过。
第十八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实行常任制,同校教代会主席团任期。主席团职责:负责听取各代表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草案等,处理会议其他有关事项。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决策和事项的讨论和研究,可以召开主席团联席会议。
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人数拟设5—7人,由担任本届教职工代表的学院、教学部党政领导及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一线教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五十。常设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学院书记、工会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由学院工会提名,经党组织会议同意、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后,提交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正副组长由教代表担任。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职责:审查代表是否享有法定的权利、符合民主程序、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向教代会报告审查结果。提案工作小组职责:收集、整理教职工的提案;交办和督促提案的实施;向教职工大会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职责:对学院党政领导进行民主测评工作。
工作小组成员的变更:凡由学院(部、中心)工会主席、学院(部、中心)党政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的,如发生工作调动等变动,应由接替其工作的人员来替补;其他人员的变动,则应通过教代表推荐的办法,并于下一次学院(部、中心)教代会预备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学院(部、中心)行政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学院教代会的决议,认真处理、落实相关提案,并向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代会的经费由学院(部、中心)行政费用中列支。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当年不能召开会议,应事先征得学校工会的同意,并向本单位教职工作出说明。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部、中心)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或教职工大会)。
第二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召开,部门工会应当提前十天向校工会提出召开二级学院教代会的书面报告。并于大会结束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工会报告备案本次会议的情况。提交大会审议和表决的书面材料,应当在大会召开的七日前送交教代表。
第二十三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由正式代表参加,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大会议程和议题、大会主席团名单及专门工作小组名单、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由全体代表参加,其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大会发言、表决选举、形成决议、提案征集和处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每次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供教代表讨论。
第二十四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表决和选举,可以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或者重要选举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和选举事项必须获得全体教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任期同学校教代会的任期。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部门工会为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部、中心)党组织领导下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开会方案。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接受和处理教代表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学院(部、中心)教代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五)做好学院(部、中心)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部、中心)如有违反教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学院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届二次教代会筹备工作组
2020.3.17
附表1
学院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分配
(以全院教工 人为准,代表总数 人)
序号 | 选举单位 | 代表数 | 高级职称 (不少于) | 代表比例 | |
校代表数 | 学院代表数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上海健康医学院学院届教代会筹备组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