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康医学院
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章程及实施办法
(2019年5月28日基金理事会会议通过试行,二届二次教代会确认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施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提出的“送温暖工程”,倡导互助互爱和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教职工生活,帮助教职工渡过突发急难,特成立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同时,为了规范学校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的补助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和审批工作,制定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对教职工遇急遇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规定及我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的一种补充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教职工自愿参加。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在职教职工,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参加募捐,均可成为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享受补助;
(二)有权了解基金使用情况;
(三)有宣传基金会章程和完善基金会工作的义务。
(四)会员因辞职、离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自其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其享受补助的权利自动终止。
第三章 理事会及工作小组
第六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组织,理事由校领导、校工会委员、财务处、人事处及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如有人员发生变动,由其岗位接任者自然替补。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秘书长1、理事若干人。学校成立教职工帮困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财务处、人事处及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组成,教职工帮困救济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工会全面负责实施。
第四章 基金及管理
第七条 基金来源分行政拨款和“一日捐”两部分。教职工个人入会,需参加每年工会组织的“一日捐”活动,募捐金额以自愿缴纳为原则。个人募捐款额大的由理事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基金由校财务代管,专款专用。接受校工会经审委及财务处检查监督。基金收支情况每年张榜公布一次
第五章 救 助 条 件
第九条 会员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补助:
(一)会员本人因器官移植、重病、大病等,个人负担费用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二)会员因家庭收入低、子女读书负担重或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因患急病重症等因素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会员因家庭遭受火灾、雷击等意外灾难,生活暂时发生困难的。
(四)会员住院、手术。
(五)其他不可预料的因素,造成会员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第六章 救 助 办 法
第十条 会员申请补助时,首先通过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校工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自上海健康医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一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上海健康医学院暨附属卫生学校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代会。
第十三条 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参照执行。
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
2019年6月20日
上海健康医学院
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2019年5月 28 日基金理事会会议通过试行,二届二次教代会确认之日起实施)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校园,弘扬精神文明,传承发扬我校教职工互助互济的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生活困难的教职工的帮扶力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帮困送温暖的长效机制,并使帮困工作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适用对象及补助原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对教职工遭遇生活困难时所提供的帮助,是教职工在按国家和本校现有政策享受有关待遇后生活上仍有严重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的一种补充性的帮困措施。
第三条秉承及时、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收支合理,量入为出,保证帮困基金可持续正常运转。
第二章 特殊困难补助标准
第五条初次确诊患特种重病(是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贫血;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开胸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开胸腹的主动脉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急性心肌梗塞;III度烧伤;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首次给予5000元的补助,在其后3年内的治疗中,个人承担的医疗费每年超过25000元,再给予2000元的补助,累计补助限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六条 对突发意外直接引起严重身体伤害(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如有后续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再次申请,累计补助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 对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在职教职工,给予10000元的补助。
第八条 教职工家庭因遇到火灾、水灾、雷击等意外灾难(含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视教职工经济状况补助2000~3000元。
第九条 教职工因子女读书负担重而确实造成生活困难的,一次性助学费1000~2000元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其它不可预料因素造成困难的,酌情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一般困难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患特种重病需接受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员工,在医院确诊后3年内(含3年),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再次复发参照特殊困难补助标准第一条)。
第十二条 对慢性疾病且需长期用药、需家人长期看护、突发意外直接引起严重身体伤害,需长期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第十三条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教职工,每年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补助。
第四章 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教职工患病住院手术,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五条 教职工因病住院、留观和家庭病床治疗的教职工,一次性探望费500元。
第十六条 每年的补助金额限同一位教职工的住院医疗补助累计不超过2000元。
第五章 其他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对于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对于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因病或突发意外去世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0元。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校工会审核后及时予以补助。
第十八条 其他特殊情况或一次性补助超过2000元的,由帮困工作组讨论决定。
第六章 申办程序
第十九条 特殊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工会,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互助帮困补助申请表》可从校工会网站下载),并提供有关材料,由校工会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一般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本人如实提出书面申请(《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互助帮困补助申请表》可从校工会网站下载),由部门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给予补助;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初,补助时间为12月中旬,补助方式为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一条住院医疗补助、其他补助由教职工所在的部门工会,在事件发生后提出书面申请(《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互助帮困补助申请表》可从校工会网站下载),住院医疗补助由教职工本人及时提供住院医药费专用收据、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经校工会审核后及时予以补助。申请时间自出院后半年内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试行)》自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自上海健康医学院二届二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一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上海健康医学院暨附属卫生学校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上海健康医学院附属卫生学校参照执行。
上海健康医学院教职工帮困救急互助基金会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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