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补充医疗保障
(一)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治疗
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60%比例给付保障金;
2、医保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70%比例给付保障金。
(二)门诊大病治疗
分类自负的门诊大病费用、医保统筹和附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50%比例给付保障金。
以上二项累计最高给付限额4万元。
二、重大疾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患下列十二类重大疾病,且必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具体定义见释义)
三、女性特种重病保障
免责期后被保障人首次确诊、并经本市二、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原发性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给付1万元保障金(原位癌给付5000元保障金)。
四、意外伤害、重残保障
1、意外重残保障给付45000元保障金;
2、意外伤害保障最高给付15000元的保障金。
以上两项合计最高给付限额6万元。